七、2009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情况
2009年第二季度,北京市旅游局对四起违反《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行为以及个别导游员的违规行为分别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68条之规定,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作出行政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9条、第19条之规定,对导游员刘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9条、第19条之规定,对导游员姜亚娣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9条、第19条之规定,对河北省保定市完美假期旅行社导游员徐丽英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北京“一日游”导游业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